從手續、營業天數、地區、設備與費用等面向,以一張表比較3種制度,並整理依物件選擇的方式。
一目了然的比較
表格可左右捲動。
| 民泊 | 簡易宿所 | 特區民泊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據 | 住宅宿泊事業法 | 旅館業法 | 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(国家戦略特別区域法) |
| 手續 | 申報 | 許可 | 認定 |
| 可營業天數 | 每年最多180天(條例可能進一步縮短) | 無上限 | 無上限 |
| 單次住宿 | 無限制 | 無限制 | 2晚3天以上(大田區) |
| 住居專用地域 | 可申報(多受條例限制) | 原則上不可 | 依地方政府的標準 |
| 建物的定位 | 住宅 | 住宿設施 | 住宿設施 |
| 委託管理 | 屋主不在型等須委託 | 無義務 | 無義務 |
| 生活衛生貸款(生活衛生貸付) | 不適用 | 適用 | 不適用 |
| 東京都的住宿稅 | 自2027年4月1日起的住宿,3者均為課徵對象(每人每晚未滿13,000日圓者不課徵) | ||
本表依據2026年10月時點的法令與公開資料整理。各區的條例與標準,可能另外附加與上表不同的條件。
適合民泊的物件
- 作為住宅使用中或可作為住宅使用的物件(自宅的一部分、空房等)
- 即使每年營業不超過180天,收支仍能平衡的物件
- 位於無法取得旅館業許可的地區或建物,但依條例可經營的物件
民泊的優點是建物可維持住宅用途。另一方面,受天數上限與區條例的影響很大。→ 180天規定・地方追加限制條例(上乘條例)
適合簡易宿所的物件
- 位於商業地域等可經營飯店、旅館的用途地域內的物件
- 希望全年營業的物件
- 能符合消防設備及區所要求之櫃台(帳場)等標準的物件
取得許可前的準備比民泊繁重,但沒有天數上限。→ 簡易宿所
適合特區民泊的物件
- 位於特區地方政府(23區中為大田區)的物件
- 能以住宿2晚3天以上為前提營運的物件
→ 特區民泊
選擇的順序
- 確認物件所在的區與用途地域
- 確認該區條例允許民泊營業幾天
- 確認是否為可取得簡易宿所許可的地區與建物
- 比較各制度下的營收與費用預估
即使是同一物件,選擇的制度不同,可營業天數與所需費用也會不同。在簽訂物件契約前先行比較較為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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