整理民泊所需的設備、建築物的安全措施、消防設備在何種條件下為必要,以及如何取得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。
必備設備
廚房、浴室、廁所、盥洗設備這4項。申報用的平面圖須標明這些設備的位置。
建築物的安全措施
國家的「民泊安全措施指南」(民泊の安全措置の手引き)主要要求以下措施。
- 緊急照明器具:設置於住宿房間,以及通往地面的路徑
- 防火區劃等:在多間住宿房間分別接待不同團體等情況下,須設置準耐火構造牆壁的區劃、自動火災警報設備、灑水設備其中之一
- 依規模採取的措施:例如,將2樓以上住宿房間的樓地板面積合計控制在100㎡以下等
- 標示避難路徑:為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規則所要求
住宿房間的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㎡以下,且屋主不會不在的情況下,原則上不需要緊急照明及防火區劃等。
消防設備
依消防法,處理方式會因屋主是否在場及住宿房間的面積而不同。
| 條件 | 消防法上的處理 | 主要設備 |
|---|---|---|
| 屋主在場,且住宿房間的樓地板面積在50㎡以下(獨棟住宅) | 與一般住宅相同 |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|
| 屋主不在,或住宿房間超過50㎡ | 與旅館、飯店相同 | 自動火災警報設備(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00㎡者,亦可使用特定小規模設施用設備)、緊急出口指示燈、防焰物品等 |
- 總樓地板面積達150㎡以上等情況,須設置滅火器
- 集合住宅以每一戶為單位判定,整棟建築物的處理方式可能因此改變
- 收容人數達30人以上時,須選任防火管理人
所需設備因物件而異,在決定物件前先向消防署諮詢最為穩妥。
如何取得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
- 向附近的消防署事前諮詢
- 以規定格式向管轄的消防署提出申請
- 透過消防署的現場檢查等,確認是否符合標準
- 符合標準即予核發
許多地方政府要求將其附於申報文件中。→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
衛生與對住宿者的說明
- 居室的樓地板面積,須確保每位住宿者3.3㎡以上
- 進行清掃與換氣
- 對外國住宿者,以外語說明設備的使用方式、交通方式,以及發生火災或地震時的聯絡方式
本頁為日文頁面的翻譯。內容如有不一致,以日文版為準。 日文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