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ASICS / CHAPTER 04

如何選擇物件

依序整理可用於民泊的住宅條件,以及簽約前應確認的地區、建物、契約、設備與營運重點。

可用於民泊的「住宅」條件

可辦理民泊申報的,是符合以下2項條件的住宅。

  • 設備:須有廚房、浴室、廁所及盥洗設備(有些情況下,設於同一基地內的其他建物亦可)
  • 須為有人居住或供人居住的房屋:作為生活據點使用的房屋、正在招募住戶的房屋,或所有人等不定期居住的房屋,三者之一

申報時,可能須提交證明正在招募住戶的文件(招租廣告的影本等),或證明不定期居住的文件。

確認的順序

  1. 地區:區或市的條例、用途地域、市街化調整區域及地區計畫
  2. 建物與契約:公寓的管理規約;若為租賃,須取得出租人同意
  3. 設備:安全措施與消防設備所需的費用
  4. 營運:由誰、從何處趕赴現場
  5. 收支:以可營業的天數計算,營收與費用是否平衡

地區:條例與用途地域

即使在同一區,可營業天數也會因用途地域而有很大差異。→ 可營業的天數與區域

在市街化調整區域或地區計畫的區域內,可能無法申報,或無法以屋主不在型經營。千葉縣與埼玉縣的說明資料中,也要求向市町村的主管課室確認。

建物:公寓的管理規約

國家的公寓標準管理規約(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)中,同時列出「可經營」民泊與「不得經營」民泊兩種規定範例。若為分售公寓,務必確認管理規約是否禁止民泊。

  • 申報時,須提交管理規約的影本
  • 若規約中沒有關於民泊的規定,須提交切結書等,表明管理委員會(管理組合)未曾決議禁止民泊的方針

契約:若為租賃須取得出租人同意

在承租的物件經營民泊,須取得出租人(若為轉租,則為出租人與轉租人)的同意書。同意書上必須明確記載可經營住宅宿泊事業。僅寫「可轉租」有時並不足夠,因此簽約前應連書面文字都確認清楚。

設備與營運

  • 設備:依住宿房間的面積及屋主是否在場,可能須設置緊急照明、自動火災警報設備等。費用依物件而有很大差異。→ 設備與消防
  • 營運:屋主不在型須委託住宅宿泊管理業者。對於客訴的到場處理,多數地方政府訂有30分鐘以內等標準。管理人員的據點是否靠近物件,也是選擇物件的條件之一。

物件的契約,最好在確認可以營業之後再簽訂,較為安全。

本頁為日文頁面的翻譯。內容如有不一致,以日文版為準。 日文版

出處(日文資料)

  1. 観光庁 民泊制度ポータル「対象となる住宅」
  2. 観光庁 民泊制度総合サイト「届出の際の添付書類について」
  3. 国土交通省「マンション標準管理規約(住宅宿泊事業に関する改正)」
  4. 東京都都市整備局「用途地域による建築物の用途制限の概要」
  5. 観光庁 民泊制度総合サイト「住宅宿泊管理業者の業務」

CONTACT

考慮在東京經營民泊嗎?

從確認物件能否營業,到日常營運代管,都可以諮詢。我們以英文或日文回覆,諮詢免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