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ASICS / CHAPTER 06

申報與許可的流程

整理民泊(住宅宿泊事業)的申報,以及簡易宿所(旅館業)的許可,從事前確認到開業後報告的流程與所需文件。

民泊的申報流程

  1. 事前確認:確認條例與用途地域、公寓大廈的管理規約,以及租賃物件的出租人同意 → 如何挑選物件
  2. 向窗口事前諮詢:向區或市的保健所等單位諮詢。許多地方政府要求事前諮詢,部分採預約制
  3. 向消防署諮詢:向消防署諮詢,並取得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
  4. 告知鄰近居民:許多地方政府透過條例或指引,要求在申報前告知鄰近居民(範圍與時間依各地方政府而定)
  5. 準備文件:請參閱下方「主要附件」
  6. 申報:原則上透過國家的「民泊制度營運系統」(民泊制度運営システム)申報
  7. 張貼標識:收到申報編號的通知後,在玄關等處張貼標識
  8. 開業及開業後的義務:住宿者名冊、定期報告、處理投訴等

主要附件

  • 住宅平面圖(標明廚房、浴室、廁所、盥洗設備的位置、格局、各房間的樓地板面積、緊急照明等的位置)
  • 住宅的登記事項證明書
  • 聲明不符合欠格事由的切結書,以及市町村長出具的非破產者證明書(個人的情況)
  • 法人的情況,需附章程及法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
  • 租賃或轉租的情況,需附載明可經營住宅宿泊事業的同意書
  • 分售公寓的情況,需附管理規約影本(若無相關規定,則附切結書等)
  • 委託管理的情況,需附管理受託契約書面的影本
  •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(依地方政府的說明辦理)

官方機關核發的證明書,須為申報日前3個月內的正本。依地方政府不同,會另外要求自訂的文件(如檢核表等)。

開業後的主要義務

  • 住宿者名冊:確認本人身分後製作,並保存3年
  • 定期報告:於2、4、6、8、10、12月的15日前,報告前2個月的住宿天數、住宿人數及依國籍區分的明細等
  • 處理投訴:對周邊居民的投訴或詢問,適當且迅速地回應
  • 標識:經營期間須持續張貼

簡易宿所(旅館業)的許可流程

以下以港區的指南為例。依區或市不同,會另外增加自訂的程序。

  1. 向保健所預約並進行事前諮詢(攜帶平面圖與地圖)
  2. 告知鄰近居民,並設置計畫告示牌(區自訂程序的例子)
  3. 同時向消防署及建築主管單位諮詢
  4. 施工前,辦理建築基準法的相關手續(變更用途的樓地板面積超過200㎡時,須提出建築確認申請)
  5. 向保健所申請許可
  6. 完工後接受保健所的檢查
  7. 取得許可(港區大約在檢查後2週)

與民泊的申報相比,建築物的標準與手續負擔較重。制度的選擇方式,請見民泊、簡易宿所與特區民泊的差異中的比較。

本頁為日文頁面的翻譯。內容如有不一致,以日文版為準。 日文版

出處(日文資料)

  1. 観光庁 民泊制度ポータル「住宅宿泊事業者の届出に必要な情報、手続きについて」
  2. 観光庁 民泊制度総合サイト「届出の際の添付書類について」
  3. 観光庁 民泊制度総合サイト「事業者の業務[2]」
  4. 港区みなと保健所「旅館業法の手引」
  5. 国土交通省「建築基準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(用途変更の確認申請が必要な規模の見直し)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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