整理民泊(住宅宿泊事業)的申報,以及簡易宿所(旅館業)的許可,從事前確認到開業後報告的流程與所需文件。
民泊的申報流程
- 事前確認:確認條例與用途地域、公寓大廈的管理規約,以及租賃物件的出租人同意 → 如何挑選物件
- 向窗口事前諮詢:向區或市的保健所等單位諮詢。許多地方政府要求事前諮詢,部分採預約制
- 向消防署諮詢:向消防署諮詢,並取得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
- 告知鄰近居民:許多地方政府透過條例或指引,要求在申報前告知鄰近居民(範圍與時間依各地方政府而定)
- 準備文件:請參閱下方「主要附件」
- 申報:原則上透過國家的「民泊制度營運系統」(民泊制度運営システム)申報
- 張貼標識:收到申報編號的通知後,在玄關等處張貼標識
- 開業及開業後的義務:住宿者名冊、定期報告、處理投訴等
主要附件
- 住宅平面圖(標明廚房、浴室、廁所、盥洗設備的位置、格局、各房間的樓地板面積、緊急照明等的位置)
- 住宅的登記事項證明書
- 聲明不符合欠格事由的切結書,以及市町村長出具的非破產者證明書(個人的情況)
- 法人的情況,需附章程及法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
- 租賃或轉租的情況,需附載明可經營住宅宿泊事業的同意書
- 分售公寓的情況,需附管理規約影本(若無相關規定,則附切結書等)
- 委託管理的情況,需附管理受託契約書面的影本
-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(依地方政府的說明辦理)
官方機關核發的證明書,須為申報日前3個月內的正本。依地方政府不同,會另外要求自訂的文件(如檢核表等)。
開業後的主要義務
- 住宿者名冊:確認本人身分後製作,並保存3年
- 定期報告:於2、4、6、8、10、12月的15日前,報告前2個月的住宿天數、住宿人數及依國籍區分的明細等
- 處理投訴:對周邊居民的投訴或詢問,適當且迅速地回應
- 標識:經營期間須持續張貼
簡易宿所(旅館業)的許可流程
以下以港區的指南為例。依區或市不同,會另外增加自訂的程序。
- 向保健所預約並進行事前諮詢(攜帶平面圖與地圖)
- 告知鄰近居民,並設置計畫告示牌(區自訂程序的例子)
- 同時向消防署及建築主管單位諮詢
- 施工前,辦理建築基準法的相關手續(變更用途的樓地板面積超過200㎡時,須提出建築確認申請)
- 向保健所申請許可
- 完工後接受保健所的檢查
- 取得許可(港區大約在檢查後2週)
與民泊的申報相比,建築物的標準與手續負擔較重。制度的選擇方式,請見民泊、簡易宿所與特區民泊的差異中的比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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